虚假交易套取电商平台红包
发布日期:2023-01-27 浏览次数:
本报讯(记者周瑞平通讯员谢世华林世娟)随着互联网消费平台的迅速崛起,为抢占市场,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购物红包、满减优惠等活动。在消费者爱“电商羊毛”的同时,少数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,利用平台漏洞,采取虚假销售、虚假购买的方式获取平台红包,从而走上犯罪道路。近日,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起电信网络诈骗案,53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,被告人石某某等53人利用其本人或他人在淘宝网上商城注册的多个店铺或用户账号,以虚假销售或虚假购买等方式,获取阿里巴巴(中国)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发放的红包券。
开店的人(简称“店家”)为了实施诈骗,把并不是真正销售的商品放在自己的店里,并做相应的标记。淘宝用户(简称“刷手”)通过在“菜鸟裹裹”等平台做任务获得红包券后,通过相关微信群、QQ群找到并进入店主的店铺,利用红包下单购买店铺内相关标注的商品。下单后,“店主”会填写在其他网站购买纸巾、小梳子等廉价商品或购买空包获得的物流订单号,形成一个完整的网购运输流程。最后由“刷手”负责确认收货,让淘宝平台误以为有真实交易,将交易金额(包括“刷手”使用的红包金额)转入“店主”店铺账户。在这个过程中,“刷手”将自己订购的淘宝账号、本金、红包金额、店铺名称等内容,通过微信或QQ发送给“店主”,“店主”和“刷手”按照约定的46比37的比例,对骗取的红包金额进行分成。交易金额到账后,“主人”会将刷单人实际支付的“本金”和约定的红包金额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给“刷单人”。经查,53名被告人伙同“店主”或“刷手”收取的红包金额从1.58万元至21.7万元不等,共计获利300余万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石某某等5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。53名被告人的行为除具有诈骗的特征外,还具有技术性、非接触性、远程性等特征,应当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。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某、周某某、洪某某1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其余5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全部缓刑,并处罚金。同时,责令53名被告人退缴其违法所得共计300余万元,退还受害单位阿里巴巴(中国)有限公司.